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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九十九章 经典陈述有钱有势可以左右法律吗不能(第5页)

“我方当事人的确存在着严重的过错。

但是从刑期上面来讲,我方认为应当给年轻人犯过的过错一个机会。”

“从轻进行判决。”

“以上就是我方的法庭陈述。”

简单的对被告方委托律师的法庭陈述进行了整理。

余成看向了控告方席位:

“公诉人和被告方已经进行完相关的法庭陈述,现在请控告方进行法庭陈述。”

“好的。”

苏白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,而后将目光放在了被告委托律师席位上。

这一次,法庭陈述的确关系着刑期方面的判决。

检方推荐的刑期是十年,没有什么问题。

可是被告方通过刚成年和酒后,以及要对年轻人犯错给予谅解,这几点申请减少刑期。

想什么呢?

吴昊刚成年不久是成年了吧?

成年那么就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
在法律上满十八周岁就等于成年,不存在什么刚成年或者是刚满成年这种说法。

并且什么酒后行为,更加的冲动,不理智。

冲动和不理智能作为违法犯罪之后进行脱罪的借口吗?

肯定不行!

要不然的话,人人都以此为借口,那么对于醉酒后造成的社会紊乱,该怎么进行处理?

其实,被告方陈述的有作用的只有一点——

法律意识淡薄。

吴昊在当时可能的确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,但是这并不是他犯罪行为的理由。

再说。

法律意识淡薄和冲动,这一点应该只是一时的。

在侵犯了张燕以后,又让张燕出台,进行牟利。

这是什么行为?

这是明知道自己错了,然后继续犯错!

如果说只是一时的冲动,那么在犯罪以后的第一时间应该是懊悔。

而不是利用张燕的羞耻心,逼迫张燕出台牟利!

苏白与孙石岩对视,紧接着开口陈述。

“审判长,我不同意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。”

“我不明白什么叫做酒后一时之间失去理智和法律意识淡薄。”

“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,仿佛是吴昊,一时冲动犯下的罪行。”

“可是被告方委托律师考没考虑到其他情况?”

“吴昊如果真的是因为一时冲动犯下的罪行。”

“他为什么要逼迫,张燕和其他男人发生关系,用以谋利?”

“并且是多次!”

“一名法律意义上的成年男子,做出了这种实施的侵害行为。”

“现在通过刚成年的这种说辞,来申请减轻刑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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